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日前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同时,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全区工伤认定业务流程和文书的通知》废止。该规程在工伤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如在申请环节,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24小时内,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在受理环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事故伤害发生后24小时内报社保部门
在工伤申请环节,该规程明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发生工伤事故的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24小时内,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那么,在申请过程中应当提供哪些材料呢?规程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书;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死亡的由有关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