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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修订出台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简化办事环节

  我市修订出台了《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执行。《办法》在保留原《试行办法》主体制度结构的基础上,结合过去近2年的实践经验,作了一系列修订:
  一是建立了社商合作机制,拓宽了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范围,能够更好地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查勘理赔、工伤事故预防、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全国众多网点分布等优势,满足我市工伤保险实际工作需求。
  二是加大了企业减负力度,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用人单位补助其支付总额的50%,防止企业因职工重级工伤致贫。
  三是建立了风险调节机制,投保人对保险人保险期间的盈利或亏损实行限高保底。盈利超过4%的部分,应当返还工伤保险基金;亏损超过4%的部分,由投保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补偿。
  四是简化了办事环节,今后工伤职工无需专门申请2人生活护理确认即可直接增加生活护理费待遇。
  《办法》的出台,是我市开全国工伤政策性补充保险之先河的有力举措,有利于乘工伤保险基金之势,借商业保险公司之力,为我市13万多家参保单位减负解压,降低用工风险和运营成本。同时,此举更惠及全市工伤职工,切实有效地提高其工伤保险待遇,化解因伤致贫风险,为其减一丝烦忧,多一份保障,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