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资料
1、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1份);
3、门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或死亡记录(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医疗费用票据(原件);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7、工伤职工本人签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票据(原件);
9、属用人单位垫付了医疗费用情形的,需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
10、属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赔偿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11、属市外就医的,还需提供《深圳市工伤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原件)、交通费发票(原件);
12、属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全身彩色近照(原件);
13、属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下述材料:
(1)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或少数民族地区民政部门的土葬证明、法医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原件);
(3)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接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一次性待遇的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被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被供养人为死者子女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被供养人全身彩色近照(原件);
(7)被供养人接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被供养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提供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复印件)或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
(9)被供养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还需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无享受、享受何种养老待遇的证明(原件);
(10)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14、 特殊案件,还须提供经办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材料,认为有需要的进行调查取证;
(四)审查核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