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2〕10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了《达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2〕108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行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低于300%的,按实际工资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职工办理退休(职)后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终止生育保险关系.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财政补贴收入;(三)利息收入;(四)转移收入;(五)上级补助收入;(六)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