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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

  日前,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通知》指出,在2004年1月1日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5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17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增加伤残津贴.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人员中目前仍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其伤残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也按上述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