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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沈阳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沈阳市人社局表示,《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沈阳市工伤保险将实行浮动费率,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将享受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奖励.
  《办法》指出,费率浮动对象为用人单位属于沈阳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一至八类行业的,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费率浮动后最低费率为0.2%,最高费率为4.0%,用人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实行费率浮动.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两年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实行费率浮动的参保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此外,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保险费支缴率计算范围: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