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正式印发《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的统一调整,并首次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了统一确定.具体工作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据介绍,在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吉林省今年的调整工作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适度、稳步提升了待遇标准.
按照规定,本次工伤待遇标准调整范围包括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具体来说,待遇标准调整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4项内容.其中,一至六级伤残每月将增加124元至159元不等的伤残津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实际情况,每月分别增加190元、152元、114元生活护理费;因公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日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