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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管理的办法》,规定今年1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单位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每年浮动一次,首次浮动周期为2018年1月至12月底(12个月),进一步降低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与新费率政策实施前相比,一年预计减少缴费11800万元,惠及5000户参保企业和63万名参保职工.
  据了解,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并不受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指标以用人单位规定时期内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扣除不予考核范围的费用)"除以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计算得出的比值.
  由于省本级工伤保险费征缴系统调整原因,1月份工伤保险费暂停征缴,从2月份实施浮动费率调整的同时将予以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