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上海市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576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506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472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39元/月.
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31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5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90元/月.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94元/月.
此外,上海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由20元/天调整为30元/天,从4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