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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德州市调整447家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8年4月1日起,德州市调整部分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共涉及单位447家,其中357家单位费率下浮,90家单位费率上浮.
  此次费率调整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德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旨在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调整的依据是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情况,费率浮动执行时间为调整年度的4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年度的3月31日.
  据悉,工伤发生率是指当年度发生工伤的人数占用人单位参保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按照规定,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90%的,费率不浮动.
  此次费率调整后,全市将减征工伤保险费300余万元,为企业发展减轻了负担,还将促进用人单位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化解用人单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