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范围
1、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伤残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2、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3、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4、2017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
5、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和201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已按月领取长期工伤待遇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根据不同级别调整不同,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后达不到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