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了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长244元、224元、204元、191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调整到2730元/月、2184元/月、1638元/月.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补差的人员,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5%,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此外,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8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方案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8年7月1日起新审批的,不参加本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