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做好财产保险公司
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清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0〕6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0年4月1日前,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局报批、报备的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清理并由总公司集中向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二)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要求,在工作中确保保险条款合法合规、保险费率科学合理。
(三)要按时报送,做好衔接。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8月31日前完成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报送工作,做好新旧产品的衔接工作。
三、报送要求
(一)审批类产品报送方式。各财产保险公司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
(二)备案类产品报送方式。各财产保险公司统一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或刻成光盘寄至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产品处。报送内容包括:1、分地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压缩包。2、《财产保险公司地方性保险产品备案登记表》(附件1)。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修改前后对比表》(附件2)。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合法合规声明书》(附件3,纸质版签字原件一份)。
四、关于原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使用
2010年4月1日前经各地保监局审批和备案的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在此次清理工作结束后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