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和《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24号)的精神,完善城镇居民各项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好各类参保人员的政策衔接问题,现就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8〕117号)和《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优发〔2007〕512号)的要求,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等相关证件,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按以下标准确定筹资: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其他优抚对象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00元。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个人缴费由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财政补助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二、社会福利机构内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进行信息采集,统一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由户籍地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财政补助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2007年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158号)第十五条不再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做好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确保人人都能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集中进行信息采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困难人员的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政府对困难人员的优惠照顾政策落到实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