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合同法》已经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的公布施行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具有哪些积极作用。
答:《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8个多月来,全国劳动用工情况总体平稳,劳动关系比较和谐,法律颁布前存在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企业依法用工意识逐步增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程度逐步提高,劳动用工秩序进一步规范。但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有些问题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问题,有些问题是法律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或需要增强操作性。这些问题都影响着法律的贯彻实施。因此,社会各方面要求制定配套法规,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制定《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非常重视。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我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起草了《条例》草案,先后多次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并于5月8日至2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经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等方面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条例》草案。2008年9月3日,《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8日以国务院535号令公布施行。
《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它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消除疑虑与分歧,统一社会各界的思想认识。《条例》坚持了《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既进一步体现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又注重实现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有利于更好地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理解和执行《劳动合同法》。二是有利于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条例》对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条款作了细化,对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和必要的衔接,有利于《劳动合同法》正确实施,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体系。《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配套的劳动合同制度法律法规体系进程中迈出了新的重要步伐。
问:《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社会各方面对法律的贯彻执行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提出了强烈愿望和要求,《条例》对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在起草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一致性原则,坚持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法律规定的制度相一致;二是协调性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与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准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调;三是可操作性原则,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一些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部法规的主要内容:
集中表述了订立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条例》归纳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虽然这些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规定,但《条例》采用集中表达的方式,更加明确了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类劳动合同。针对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条例》对“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和非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对劳动合同其他内容,双方要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明确了协商不一致时,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内容的适用标准。
对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补充规定。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规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都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条例》又进一步重申了用工单位要履行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义务,并补充规定了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补充完善了经济补偿制度。针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下支付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的关系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针对用人单位可能滥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避经济补偿的问题,《条例》补充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从而进一步平衡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不同类型劳动合同的解雇成本。对法律未作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的问题,《条例》也进行了补充,并再次重申了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