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现将河北省2008年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河北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5%;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为20%;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8%。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各类企业工资增长一般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中线。经济效益好或增长较快的企业,工资增长应当不低于上线;经济效益较好或有一定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应当不低于中线;其它企业工资增长不得低于下线。省属经济效益较好的煤炭、钢铁、化工、金融、趸售县电力企业应当在上线以上安排工资增长。因不可抗因素达不到上述工资增长要求的企业,需按隶属关系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三、全省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两个月内,企业要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要合理安排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增长比例,收入差距比较大的企业,优先保障普通职工工资增长。实施情况列入厂务公开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四、工资指导线是对企业工资发放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工效挂钩和工资集体协商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提取进行管理的方法,要做好不同管理办法的衔接。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工资来源,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增加协商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历年工资结余列支,不足部分当年单列,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预警通报制度,对有效益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定期予以预警通报。今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继续对2007年省重点跟踪监控企业的工资增长情况实施监控(名单见附件1)。省重点跟踪监控企业要认真填报《2008年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表》,于2009年3月底前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六、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与企业经营者收入联系起来,企业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增长方案要求的,经营者收入要按同比例扣减。调增工资视同实现利润,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
七、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的宣传,尤其要把非国有企业和经营者作为宣传重点,使他们了解工资指导线的意义、目的和方法,自觉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国有企业要将职工工资收入增长纳入企业经营班子考核内容。
八、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工资宏观调控的重点是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快速增长。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确定的工资宏观调控目标,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企业加快职工工资增长速度。决不允许以不给职工增加工资、拖欠工资为代价换取所谓“经济效益”和“企业发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每年开展的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情况的检查,促进工资指导线切实落实到各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