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温一路飙升,不少单位都为劳动者发放了防暑降温费和饮料补助,但也有一些单位却没有丝毫表示,由此引来员工的不满。近来不少读者咨询,防暑降温费究竟该不该发、这是单位可以自行设定的福利还是政府有硬性规定?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去年7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总工会4个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其中,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外,在每年夏季还应当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