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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定档次按20%比例缴纳

  市政府出台《苏州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整合与规范,该《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自定档次按20%比例缴纳所谓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设定若干个缴费基数档次,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并按20%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按月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才能享受;灵活就业前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以享受。《办法》还对其他条件作了限定。
  按统一缴费基数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医疗保险规定的统一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12%缴纳,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应连续不间断缴费。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冻结其《社会保险卡》。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09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7年;2009年7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实际缴费年限在7年基础上逐年增加1年;2011年7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对于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实际结余额清退给本人。
  被单位录用应办“两险”转移灵活就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前,应当先到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托管手续,并按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核准程序对原有缴费年限进行核准。参保期间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应由用人单位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妥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由本人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由托管其档案的机构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养老金或生活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放,其中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在养老金或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另外,《办法》还特别明确: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可以参照执行;外地户籍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照本办法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