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医保基金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4月14日人社部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为期两年)起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通知》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通知》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通知》强调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