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
2、 关闭破产企业中,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污染扰民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
4、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均可以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向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须持下列材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 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3、 本人目前身份的证明:
(1) 失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2) 破产企业持需安置的人员由破产清算组出具的相关人员花名册;
(3) 经市政府批准的搬迁的污染扰民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所在企业出具的相关人员花名册和经有关部门核准(盖章)的证明。中央驻京企业由市国资委核准(盖章);市属企业由各控股公司核准(盖章);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国资委核准(盖章)。
(4)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部门的批件及需要安置人员花名册。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对签发时间不足6个月(含)的《再就业优惠证》不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