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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社保卡明年起可用於运动健身消费和商业健康保险

  为充分发挥铜陵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探索个人账户管理新模式,12月27日,铜陵市出台《铜陵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於运动健身和商业健康保险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参加铜陵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且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在3000元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可自愿将本人个人账户用於为自己购买运动健身消费或商业健康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选择的运动健身场馆和商业保险公司应是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未签订服务协议的不能使用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用於运动健身消费或购买商业保险,实行刷卡结算。
  办法规定,运动健身场馆应经许可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运动健身场馆还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综合性运动健身场馆健身项目3个及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2)其它运动健身场馆: 乒乓球馆乒乓球台设置不少於10张,使用面积不少於600平方米﹔ 羽毛球馆场地设置不少於10片,使用面积不少於800平方米﹔游泳馆面积不少於1000平方米﹔健身房使用面积不少於500平方米﹔篮球场3片以上,面积不少於1700平方米﹔乒乓球、羽毛球馆“二合一”球馆,羽毛球场地设置不少於4片,乒乓球台设置不少於6张,使用面积不少於800平方米﹔五人制足球场、篮球场合一的,各不少於两片,总面积不少於2500平方米。
  商业保险公司需具备下列条件:经许可并具有开展健康保险经营资质,在县、区有分支机构或经营网点﹔健康保险产品用於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等偿付,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符合条件的健身场馆和商业保险公司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签订服务协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分别会同市体育局、市保险协会等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协议单位应自觉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执行服务协议,规范经营行为,做好参保人员身份核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