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进行调整.按照人社部"2017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新增30元"及"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的要求,结合我区新版药品目录用药范围扩大及普遍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水平等实际情况,提高我区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
一档从90元提至130元二档从250元提至270元三档从505元提至545元财政补助方面: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472元基础上新增30元,每人每年达到502元.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24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107元、山区补助160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78元.
川区市、县(区)财政补助71元;山区市、县(区)财政补助18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
特困人群民政资助方面:2018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70元.
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贫困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特困人群财政补助方面:2018年,统筹基金部分,对城镇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城镇未成年特困人员中央、自治区财政各补助5元.
对农村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农村未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
自治区财政对城乡特困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补助标准60元.
在此基础上,个人缴费部分:
1、城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再补助206元(其中对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166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二档医疗待遇.
2、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445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三档医疗待遇.
特殊困难群体人员有多重身份的,缴费类别按最有利于参保人员的原则确定.
3、自治区财政对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545元,个人不缴费,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三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
4.城乡特困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补助标准60元.
对经市、县(区)扶贫办核准标注未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此外,将血友病、肺结核病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同步纳入,参照执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均按现行门诊大病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