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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措施支持帮助贫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社保待遇水平、对贫困人员适度优先等方面22条具体措施,支持帮助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助力精准脱贫.
  在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方面,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从2018年起,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继续对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3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中轻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在"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实施意见》明确,继续落实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将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保起付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降低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鉴定医院级别,由省内三级或本市州最高级别降为县域内有相关病种诊断科室的定点综合医院,简化申报程序、缩短申报时间,确保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减轻贫困人口特慢病负担.
  对工作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行业,采取按项目等方式一次性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先行支付;督查落实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不足2年的计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计)加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活补助,最多不超过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