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2019年1月1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人社部门征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广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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