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批权限
1、申请举办高级及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择优设点的原则,进行审批;
2、申请举办鉴定技师资格和本市行业特有工种的鉴定所,除按以上规定审批外,还须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 请建立鉴定所的单位,需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建立鉴定所的书面申请;填好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一式三份);
2、建立鉴定所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鉴定所管理制度;
4、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的文字资料。
5、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 办理程序
1、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有关材料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受理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单位办理受理手续。
2、审核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并委托其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有效性和建所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书》。
3、批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评估意见书》的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在审批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
4、发证 举办者被批准建所后,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