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划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在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各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划定的基础上,个人缴费部门由自治区、市(县)政府给予全额津贴。
过去城镇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医保参保个人缴费部门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津贴,而能享受个人缴费部门全免的仅限于部门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含重度残疾未成年人),而跟着《通知》的实施,收益人群也大为增加,《通知》称,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无固定收入 (单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农业户口残疾人均能享受免费参保。重度残疾人参保程序仍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的通知》执行。各地残联负责当地重度残疾人资格审核,并与每年6月底前到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一办理参保手续。这是记者从自治区残联获悉的动静。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市)按照8 ∶2比例分担。各级财政部分每年按照参保人数和津贴尺度,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据自治区残联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区持证城镇重度残疾人人数近4万。
自治区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日前联合出台了 《关于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全额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门由政府全额津贴,让城镇重度残疾人实现 “病有所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