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修改后的条例还要求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划定发给奖励扶助金,详细办法由省政府划定。
对于失独家庭,修改后的条例给予了特别关注。根据新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生养且未收养的夫妻,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划定,发放特别扶助金。有前提的地方应当适当进步扶助尺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和由于计生手术引发并发症的职员,由市、县政府按本省有关划定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生养独生子女和农村生养两个女孩的家庭遭遇成员死亡、伤残或者重大疾病的,按本省有关划定给予津贴。
修改后的条例涉及的计生奖励包括:对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奖励费从原来不低于500元进步到不低于1000元;农村生养两个女孩并且已经绝育的家庭,获得一次性奖励费从原来的不低于800元进步到不低于3000元。此外,还增加划定,农村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生养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参加新农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部门,由各级财政按划定给予津贴。
修改后的条例夸大建立、推行计划生养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轨制,要求奖励和扶助尺度应当跟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