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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产假增加8天

  与此同时,乌鲁木齐市女职工生养,需在定点的生养保险医疗机构分娩。生养医疗费由生养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与生养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女职工生养未按划定选择非生养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娩,发生的生养医疗费生养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女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异地生养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生养保险经办机构,其发生的生养医疗费予以结算。
  按照划定,参保女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应持单位证实、本人《居民身份证》、《生养服务证》、《社会保险卡》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所属的生养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养保险卡》。参保职工到生养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妊娠诊断、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养手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险卡、生养保险卡、生养服务证、居民身份证。生养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将凭“生养保险卡”为参保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不再收取其本人生养医疗费预支金。
  与2004年出台的《细则》比拟,除延长了女职工生养产假外,新《细则》几乎没有什么变动。按新划定,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可休生养产假98天。此外,视不同情况还可增加产假天数:女职工晚育的,可增加30天产假;女职工生养如为难产的,可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生养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可增加15天产假。对流产的女职工休假天数,《细则》也有明确划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给予产假42天;产假期间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近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对外宣布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养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明确划定:女职工生养产假为98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而在此之前女职工的生养产假为90天。该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为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