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昨天宣布,《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调整后,凡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或流产、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现在可去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生育保险。
市人社局表示,此次调整取消了“晚育假”,新设了“生育假”,生育妇女在30天生育假期间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不管生育的是一胎还是二胎,顺产都按“98天基础待遇+30天生育假”计发生育生活津贴,难产(包括剖宫产)再增加15天(既基础待遇天数为113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另增加15天。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为42天;4个月以下流产(含子宫外孕)的女职工,享受期限为15天。
据了解,本市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基本原则是:女职工生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见分进角)×(产假+生育假)。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市人社局昨天同时明确了生育医疗费的补贴标准,孕期在3个月以下、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自然流产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和3000元。人工流产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举例来说,一位本市女职工一直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于2016年1月22日顺产诞下二胎,可享有产假、生育假合计128天(98天+30天)。假设该女职工所在公司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那么,她将获得的生育生活津贴为:8000元÷30天×128天=34133.34元;她将获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她获得的生育保险待遇总额为:34133.34元+3000元=37133.34元。
市人社局提醒,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刚恢复,近期办理人员可能会比较多,而此项待遇没有申领限期,不会过期作废,所以广大女职工不必急着去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错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