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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广西生育保险待遇

  一、广西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照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及时为参保职工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参保职工发生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办法直接结算。
  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符合相关办法的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标准执行。
  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3)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二、广西生育保险待遇
  顺产
  1.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
  2.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
  3.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
  流产或终止妊娠
  1.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
  2.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
  3.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生育手术
  1.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一次性补贴150元;
  2.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二)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职工在北部湾经济区内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凭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证明,由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广西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应参加生育险的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0.6%缴纳生育险费
  缴存比例:0.6%
  注:生育险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个人不必缴费
  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险费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对未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或者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西生育保险怎么办
  参保条件:
  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生育险费。
  参保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办理地点: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青秀区桂春路南二里4号
  电话:0771-5505399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