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记者采访了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科有关负责人,对新《办法》进行解读.
完善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
为了适应当前计生政策,新《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与试行《办法》相比,取消了"晚婚晚育"的限定条件,只要合规生育的,均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
新《办法》还延长了男职工护理假的时间,根据《湖北省计生条例》规定,将试行《办法》中的10天护理假增加到了15天.新《办法》明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5天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
规范生育津贴的领取办法
新《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按津贴标准计发.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科有关负责人解释,生育保险津贴属于产薪范畴,新《办法》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双重领取.二是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最大限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明确生育医疗费的支付限额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新《办法》规定,生育医疗费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置(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妇检费用.
新《办法》还明确,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生育,按上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与试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将最高支付限额明确到"年",避免了试行《办法》因表述不清引起的误解.
压实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新《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新《办法》规定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用人单位欠费、断保补缴生育保险的,其欠费、断保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记者了解到,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压实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义务,防止投机参保、搭车参保等行为.
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权利
新《办法》和试行《办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参保职工治疗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疾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除外.
经鉴定,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这些规定,是为了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职工权益."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