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降低费率,由1.5%降至1%.同时,生育保险费率也进行了调整,自2017年4月1日起,由0.5%提高至0.8%.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常州市在2014年下调过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低为0.5%,但生育保险待遇却较下调前得到提高:生育津贴统一调整为128天,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增加至15天,一次性营养费也由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提高至2%,计划生育休假津贴、生育的医疗费用等相关待遇也作了相应调整.
受生育保险费率下调、待遇提高以及全面二孩后出生率上升等多重因素影响,常州市生育保险基金连续3年出现当期赤字,累计结余快速消耗.在这种情况下,为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能有效保障,常州市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将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适当上调为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