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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出台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对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按照细则,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并正常缴费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已参加居民生育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 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细则规定,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持有异地生育登记凭证的,须经本市现居住地或其用人单位所属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申报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员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生育婴儿并按规定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基层定点服务机构联网办理待遇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办理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出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对于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对于按项目付费的医疗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项目和生育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事先必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参保人员因生育需要异地就医的,参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以个人名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统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育保障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所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与职工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分娩的,其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统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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