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州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经州政府同意,现对全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0.6%调整为0.5%,机关和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暂时不变.
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用人单位要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政策.奖励费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支付.
四、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各县(市)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在降低缴费费率后,要按照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内容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本通知由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