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即使没来得及领取相应的生育登记服务单,参保职工因流产申报产前检查费时,结婚证可以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通知明确了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产后补办《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以下统称《服务单》)等证明材料的,当次生育医疗费用可纳入报销.
参保职工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未领取上述《服务单》的,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如果医保经办机构发现《服务单》样式不符、填写信息不全的,须查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生育服务登记信息》,并以《服务单》惟一编号作为认定其真实性依据.
此外,参保职工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的,如男方无工作单位,则提供男方签字的婚姻生育情况说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