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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关注一:因急、危、重症就近治疗可办临时异地就医据悉,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统筹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就医地")的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包括一体化结算的由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险种)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管理.
  根据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时效不同,异地就医管理分两种情况:一是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居民医保除外)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取得居住地户籍或根据居住证管理规定取得居住地居住证(或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下同)的;参保人员(居民医保除外)因公在外地长期工作6个月以上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异地取得当地居住证,非因本人原因无法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是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含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配偶)因需要到异地生育的;参保人员因参保地定点服务机构条件所限或因危重症,符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政策规定需要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症需要就近到医疗机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除外,包括本地非定点服务机构)治疗的.
  关注二:异地就医人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标准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异地就医人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标准.急诊、职工医保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就医时的支付比例.
  居民医保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未履行规定程序,自行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20%.因本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异地就医人员存在多种医疗保险基金降低支付比例情形时,降低的支付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叠加计算.
  关注三:一年可变更登记2次长期异地就医人员自经办机构审核异地就医申请通过之日起待遇生效,一个自然年度可申请居住地和参保地就医变更登记2次.职工医保参保在职职工取得就医地户籍、职工医保参保退休人员取得就医地户籍或居住证的,异地就医待遇长期有效.
  职工医保参保在职职工及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取得就医地居住证的,居住证有效期即为异地就医有效期限,期满后可凭居住证有效期申请延期;长期驻外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确认育效期限.经办机构适时对异地就医待遇有效性进行核查验证.
  另外,各级经办机构应对异地就医有关材料进行核准,发现伪造、变造材料等情况,应当立即停止该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待遇,对违规待遇及时追回,并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