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湖县对2017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工伤待遇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的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其中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月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2421.3元、1937元、1452.8元,其中原计发金额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放.
据悉,上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共涉及全县一至四级工伤人员36人,享受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7人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15人.截止目前,所有待遇已调整完成,12月份起将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发放,期间的待遇差额将在12月份一并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