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生育职工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根据浙人社发〔2018〕50文件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参保女职工享受三十天奖励假,并依法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现就奖励假生育津贴发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发对象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并已按规定享受我县生育津贴待遇的企业女职工.
二、补发标准
按原已发放的生育津贴标准补发.
三、补发办法
2016年1月1日后生育已领取生育津贴但未享受奖励假生育津贴的,一次性予以补发一个月(30天)的生育津贴.
从2018年6月4日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企业女职工,自动按新生育津贴标准发放.
为确保生育保险待遇发放到个人,本次补发统一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内,尚未开通社保卡银行结算功能的,请到社保卡上所标识的相应银行开通.
未领社保卡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请电话联系我局处理:70253267567233
社保卡窗口电话:7021060
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