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生育人员30 天奖励假生育津贴发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精神,自2018 年8 月1 日(属期)起,市本级(含莲都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至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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