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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调整生育保险报销费用标准

按照《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规定,参保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住院费用,按照本市参保职工上一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或者平均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2010年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由2009年的2799元调整为3151/人,平均计划生育手术费由2009年的3085元调整为312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