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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33号令)
(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合劳社秘[2008]4号)
(三)、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合劳社秘[2008]19号)
(四)、关于公布合肥市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4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合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46号)
关于增补合肥市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通知(何劳社秘[2009]106号)
(五)、关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8号)
(六)、关于实施《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37号)
二、办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所需材料及办事程序
(一)、本地生育备案
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本人或委托人应当尽早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填写《生育备案表》(下载网址:http://www.ahhfld.gov.cn),直接选择的生育定点医院备案或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进行生育备案。
核准后即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
(二)异地生育备案:
参保职工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确需异地生育的,填写《生育备案表》时一并提供“异地生育”单位证明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进行生育备案。
生育待遇申领:异地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支付,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三)异地急诊生育、异地急诊流产
1、急诊备案
参保职工异地发生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和流产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当在1周内电话报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电话号码:3536357,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休息)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备案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2、急诊待遇申领
参保职工异地的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个人垫付,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携带:
(1)、急诊流产:社保卡、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生育:社保卡、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原件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四)、男职工护理补贴待遇的申领
参保男职工其妻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领取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携带:社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妻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医学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费用结算发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五)、流产津贴的申领
流产后一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携带:社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流产津贴的申领。
(六)、子宫外孕津贴的申领
参保女职工可在子宫外孕医疗终结的次月,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社保卡、出院小结、住院结算单、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机构办理子宫外孕津贴的申领。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
参保职工在产假期(生育后3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社保卡、《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时送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即增发一个月生育津贴。
四、办理时限:
1、本地生育:生育职工生育出院后次月末(30日)以后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月生育津贴。
2、异地生育:生育后4个月内申报,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以后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月生育津贴。
3、男职工护理假补贴:生育后4个月内申报,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凭《津贴受理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标准为500元。
4、急诊 流产:流产后一个月内; 生育:生育后4个月内;
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凭《津贴受理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其中生育津贴为逐月发放。
5、子宫外孕:子宫外孕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申报,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凭《津贴受理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
6、光荣证申报:生育后3个月内领取的,在生育后4个月内携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可增发1个月津贴。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监督电话
3536357、353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