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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生育保险

  •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9年度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根据《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13〕265号)、《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榕政办〔2010〕246号)规定,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和...
  •   根据《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7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2017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133元,结合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根据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闽劳社文〔2004〕35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
  •   2016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630元,结合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进行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945.0...
  •   对于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修改后的条例还要求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划定发给奖励扶助金,详细办法由省政府划定。  对于失独家庭,修改后的条例给予了特别关注。根据新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生养且未收养的夫妻,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和本...
  •   同时,针对多生或婚外育,条例划定:违背划定生养或有其他违背计划生养行为,属国家工作职员的,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生养、婚外生养或者有其他严峻违背计划生养行为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养行政部分存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职...
  • 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精神,在(怀孕、分娩、哺乳)三期期间所在企业有按规定正常履行社保缴费义务,缴费无中断,生育符合国家计生条例规定的,待生育后可由您现企业的经办人员带齐相关材料到福州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二、具体办...
  • 1、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
  • 一般规定缴纳满一年且怀孕时仍在缴纳的可以使用生育保险报销,但是有的地方规定缴纳满六个月即可,社保制度处在改革中,经常变化,具体应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消息,今年7月1日起,福州市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将调整。同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定期待遇)执行新标准。 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福州工伤、生育保险缴费...

福州生育保险为生活在福州的女职工提供生育保险保障,均衡生育费用负担,随时关注福州生育保险新政策,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保障福州生育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