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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精神,包头市于2017年8月1日起全面落实了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提标后,平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345元提高到1443元,每人每月增加失业保险待遇98元,增加幅度为7.3%.全年每人可增加失业保险待遇1176元,失业人员年平均可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17316元.
  此次提标后,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同时男年满50周岁或女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加上取暖补贴和失业期间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共计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近4.72万元.市失业保险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失业保险金提标,切实提高了包头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有效地发挥了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在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同时,包头市还进一步降低了失业保险费率.2015年以来,包头市在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要求,第三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通过三降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1%,降低幅度为67%,其中:参保单位由2%降至0.5%,参保职工由1%降至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