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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浮动费率

  近日,我市印发《关于实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的通知》.根据《通知》,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浮动费率.
  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1375元,上限为15342元.基准缴费费率用人单位为0.8%,个人为0.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实行浮动费率后,我市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将根据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比值,分别设定0.48%、0.64%和0.8%三个档次.
  三个档次的具体分类为,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缴费费率为0.48%;大于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缴费费率为0.64%;大于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缴费费率为0.8%.如果每年的12月底前,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未满五年的用人单位(包括年度新增参保用人单位),缴费系数按0.8计算,缴费费率为0.64%.
  我市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每年12月底前同步公示下一年度实施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公示期为7天.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