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150元提高到124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110元提高到1200元.此外,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为: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690元提高到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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