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河南省各地将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520元/月(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1360元/月(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00元)、1200元/月(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
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