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日起,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80元/月.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当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从调整次月起,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计发失业保险金.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自2018年12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由1250元/月调整为1380元/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125元/月调整为1242元/月;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失业保险生育补助费和生活补助金标准也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记者了解到,生活补助金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由787.5元/月调整为869.4元/月;生育补助费按5个月失业保险金一次性计发,由5625元/人调整为621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