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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宜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调整

  从2018年12月1日起,宜春市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使用区域.
  据悉,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共分两类区域,其中市属最高二类区域(市本级、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的950元/月提高至1260元/月,增幅32.6%;三类区域(丰城市、高安市、樟树市)由原来的900元/月提高到1180元/月,增幅31.1%;原属四类区域(万载县、铜鼓县、上高县、宜丰县、奉新县、靖安县)此次并入三类区域,由原来的850元/月提高到1180元/月,增幅达38.8%.
  本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幅度较大,主要是宜春市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同时参考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并参照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情况,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适用区域作出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