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此次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20元调整为5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480元调整为540元。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为:
1.2010年7月1日以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312元调整为348元;
2.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人员,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以2010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按新标准计发,6月30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按原标准计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以2010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后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按新标准计发,6月30日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按原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