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据了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其医保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确定,缴费费率全省统一按照8%确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应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保险基金不再为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